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右民一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政府现住百色市右江区向阳路19号与韦展朝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政府现住百色市右江区向阳路19号,韦展朝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右民一初字第86号原告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政府现住百色市右江区向阳路19号被告韦展朝,男现住百色市右江区城东二路百色行车公寓-4号商铺本院在审理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政府诉韦展朝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政府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照……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政府撤回起诉。或不准许原告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政府撤回起诉,本案继续审理。审判长  李瑞兴审判员  李瑞兴审判员  罗婷巍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绍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