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陇民初字第008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陇民初字第00828号原告:何某某,女,汉族,生于1979年11月11号。被告:张某某,男,汉族,生于1977年5月18日。原告何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何某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何某某提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何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 峰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白涛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