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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恢执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田文霞与牟海东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恢执字第19号申请执行人田文霞,成年。被执行人牟海东,成年。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3日作出的(2014)东商初字第2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2014)东执字第1589号未履行,现于2015年1月16日恢复立案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本案在执行中查明本案标的76120元、诉讼费1705元,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经本院多次对被执行人做说服教育工作,后双方当事人和解并按和解协议自行履行,申请执行人田文霞已提出本案结案申请。至此,本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4年3月13日作出的(2014)东商初字第26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宗刚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安玉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