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浦民初字第3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浦民初字第3601号原告徐某某,女,198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委托代理人李泽章,男,196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漳浦县绥安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吴两龙,男,196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漳浦县绥安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陈某某,男,1981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被告双方到漳浦县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手续,原告据此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少娟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戴毅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