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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靖非诉行审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靖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上海睿弘酒店设备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靖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睿弘酒店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泰靖非诉行审字第5号申请人靖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原泰州市靖江质量技术监督局),住所地靖江市中洲路9号。法定代表人顾灿红,局长。委托代理人蒋健,靖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被申请人上海睿弘酒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嘉定镇花园弄67号146室。法定代表人李志强,总经理。申请人靖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原泰州市靖江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14年9月26日对被申请人上海睿弘酒店设备有限公司作出(泰靖)质监罚字(2014)08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000元。因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申请人于2015年1月16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申请人在执法检查中发现被申请人销售采取委托方式生产的商用食品冷柜未按规定标注被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遂依据该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对被申请人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20000元的处罚。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且程序合法,符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靖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原泰州市靖江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执行的(泰靖)质监罚字(2014)08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卫琴人民陪审员  蒋 镇人民陪审员  顾亚丹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顾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