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执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潘为彩与黄天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为彩,黄天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执字第77号申请执行人潘为彩。委托代理人毛子武,系潘为彩之夫,特别授权。被执行人黄天为。本院在执行潘为彩申请执行黄天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于2015年2月5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案件予以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威信县人民法院(2011)威民初字第72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范科彪审 判 员 申 帅代理审判员 张春友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刘 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