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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议民初字第0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议民初字第0039号原告王某甲,农民。被告王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未交纳诉讼费用,并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审 判 员  刘 刚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法官助理  李锁娜书 记 员  纪瑞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