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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古一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封庆明与武焕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封庆明,武焕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古一初字第8号原告封庆明。被告武焕平,农民。委托代理人李金刚,石家庄市平山古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封庆明与被告武焕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封庆明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封庆明的申请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封庆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封庆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范雪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