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邛崃执字第2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芶承毅、杨林宴、天伦食品(成都)有限公司、吴衍庆、吴溢民、汪红燕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芶承毅,杨林宴,天伦食品(成都)有限公司,四川天楼檀香楼食品有限公司,吴衍庆,吴溢民,汪红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邛崃执字第235-1号申请执行人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负责人:董静。委托代理人卜兴伟,身份证号码511****************,系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员工。被执行人芶承毅,男,汉族,1979年12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住四川省盐亭县。被执行人杨林宴,女,汉族,1979年7月2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住四川省盐亭县。被执行人天伦食品(成都)有限公司。住址:成都市武侯区金花镇。法定代表人吴永能被执行人四川天楼檀香楼食品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邛崃市。法定代表人:吴万历被执行人吴衍庆,男,汉族,1962年10月1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身份证住址:福建省南靖县。被执行人吴溢民,男,汉族,1989年5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身份证住址:建省南靖县。被执行人汪红燕,女,汉族,1984年12月2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身份住址:武汉市黄陂区。申请执行人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被执行人芶承毅、杨林宴、天伦食品(成都)有限公司、吴衍庆、吴溢民、汪红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公证处作出的(2013)成高证经字第1***5号、(2013)成高证经字第1***0号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吴衍庆有位于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太平园中六路XX号车位两处(权证号监证2***83,权证号监证2***084)和位于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城边街XXX号有预购商品房一套(合同签约备案号2**72)。因上述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吴衍庆所有的位于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太平园中六路XXX号的车位(权证号监证2***0**),查封期限两年;二、查封被执行人吴衍庆所有的位于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太平园中六路XXX号的车位(权证号监证2***0**),查封期限两年;三、查封被执行人吴衍庆所有的位于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城边街XXX号预购商品房一套(合同签约备案号2**72),查封期限两年。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永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梁 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