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湖德执民字8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姚兴珍与XXX、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兴珍,XXX,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德执民字805号申请执行人姚兴珍。被执行人XXX。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南京路归德路东联通商丘分公司通信生产综合楼1-2层。负责人刘国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姚兴珍与被执行人XXX、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已支付执行款42万元,被执行人XXX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本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尚有人民币254537.31元未受偿。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证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湖德执民字80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如有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施丹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书记员 孙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