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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弥民二初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9-07-05

案件名称

新乡市中原起重机制造有限公司弥勒直销处与马仕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弥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新乡市中原起重机制造有限公司弥勒直销处;马仕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弥民二初字第177号 原告新乡市中原起重机制造有限公司弥勒直销处。住所地:弥勒市。 代表人陈振亭,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陶洁,云南宏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马仕宏,男,生于1965年10月17日,汉族,农民,弥勒市。 原告新乡市中原起重机制造有限公司弥勒直销处与被告马仕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乡市中原起重机制造有限公司弥勒直销处撤回起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304元,由原告新乡市中原起重机制造有限公司弥勒直销处承担。 审判员  杨正云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周 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