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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兰商保字第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徐秀云与盛志虎、临沂市思妙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秀云,盛志虎,临沂市思妙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商保字第60-1号原告徐秀云。被告盛志虎,成年。被告临沂市思妙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白沙埠镇文化路东段。法定代表人盛志虎。本院在审理(2014)临兰商初字第4182号原告徐秀云与被告盛志虎、临沂市思妙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月21日作出(2015)临兰商保字第60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保全了被告盛志虎、临沂市思妙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价值50万元的财产一宗。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调解协议,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财产的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盛志虎、临沂市思妙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价值50万元的财产一宗的查封、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洪展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史运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