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临民初字第239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王云峰与陈海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云峰,陈海松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临民初字第2390号原告:王云峰。委托代理人:童英贵。被告:陈海松。委托代理人:陈钢。委托代理人:丁人杰。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云峰诉被告陈海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云峰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云峰以自行行使处分权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云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628元,减半收取3814元,由原告王云峰负担。审判员 石磊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张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