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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枝江民初字第0147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姚某与董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鄂枝江民初字第01475号原告姚某,务工。被告董某甲,农民。本院于2014年9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姚某与被告董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刘新建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黄亚州、人民陪审员曹诗乡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1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董某甲经本院公告送达应诉通知、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公告期满未到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姚某诉称,原、被告于1989年经人介绍恋爱,1990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董某乙。由于原被告相隔几个县,又是经人介绍,父母包办,加之原告年幼无知,草率结婚。婚后没有共同语言,更没有感情。被告经常打骂原告及原告父母。看在小孩份上,原告与被告痛苦地过了12年。之后,原告实在无法与之生活,外出打工已十二年。在这期间,原告因病手术,被告不闻不问。原被告根本不可能生活在一起,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离婚。被告董某甲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既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原告为支持其诉求,提供了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实原告的身份;2、被告董某甲、子董某乙常住人口登记卡,证实被告及其子身份;3、××××年××月枝江市仙女镇甲村民委员会及仙女镇政府民政办公室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结婚证遗失;4、(2014)鄂枝江民初字第00239号民事裁定书一份,证明原被告因感情不和,曾起诉离婚。5、2014年9月29日枝江市余家冲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证明被告董某甲长时间在外务工,无法联系。经审查,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年××月,原告姚某与被告董某甲枝江市仙女镇政府民政办公室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名为董某乙。双方结婚后居住于枝江市仙女镇甲村。在共同生活中,原、被告双方因家庭琐事渐生矛盾,感情不和,原告离家外出务工已十余年。原告曾于2014年初起诉离婚,后撤诉。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证据1、2、3、4、5及原告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姚某、被告董某甲在生活中因性格不合,渐生矛盾,导致感情不和两人分居长达十余年之久,且双方缺乏沟通,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因此,原告姚某要求与被告董某甲离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姚某与被告董某甲离婚。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姚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新建审 判 员  黄亚州人民陪审员  曹诗乡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董灵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