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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菏商终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河北驰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菏泽市牡丹区城市综合开发办公室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菏泽蓝天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河北驰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菏泽市牡丹区城市综合开发办公室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商终字第29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山东菏泽蓝天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西城办事处民泰社区。法定代表人:王怀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滑东国,山东浒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关现军,山东浒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驰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光华路***号泽龙大厦。法定代表人:庞省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贾叶辉,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菏泽市牡丹区城市综合开发办公室。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东方红西街***号。法定代表人:陈义山,该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吴领全,该办公室综合科科长。上诉人山东菏泽蓝天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北驰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菏泽市牡丹区城市综合开发办公室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4)菏牡民初字第10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山东菏泽蓝天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关现军,被上诉人河北驰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贾叶辉,被上诉人菏泽市牡丹区城市综合开发办公室的委托代理人吴领全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依现有在案证据,原审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4)菏牡民初字第101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田佰旺代理审判员  朱晨曦代理审判员  史春雷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武文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