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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卢民初字第6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卢龙县支行与赵淑琴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卢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卢民初字第610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卢龙县支行。负责人顾建国,行长。地址:卢龙县永平大街彩虹国际门市2-5。委托代理人刘长青,该公司职工。被告赵淑琴,农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卢龙县支行与被告赵淑琴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胜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卢龙县支行的委托代理人刘长青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淑琴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卢龙县支行诉称,2014年1月10日16时47分,被告赵淑琴在我行下属的城关支行填写了定期一年存款6000元的存款凭单,我行职工李丹娜为其具体办理存款业务,被告赵淑琴未向李丹娜交付现金6000元,但李丹娜为被告赵淑琴出具了定期一年存款6000元的定期存单并交付被告,以上事实我行的监控录像足以证明。后我行多次与被告赵淑琴协商,被告赵淑琴拒不支付现金6000元。今提起诉讼,要求依法解除我行与被告赵淑琴之间的储蓄存款合同,被告返还我行6000元定期一年存单一张。被告赵淑琴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卢龙县支行为支持其主张提交如下证据: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赵淑琴签字的取款凭单,证明2014年1月10日,被告赵淑琴办理活期取款业务,取款金额750元,签名“许占海”(被告赵淑琴丈夫)。3、被告赵淑琴填写的定期一年存款6000元的存款凭单,证明2014年1月10日,被告赵淑琴办理活期取款业务后,又填写一张定期一年存款6000元的存款凭单。4、李丹娜出具的书面证言、出庭的证人证言。证明2014年1月10日16时47分,我在卢龙城关支行5号窗口办理业务,接待的客户是赵淑琴,赵淑琴先是办理活期取款业务,取款金额750元,后又办理存款业务,存款金额6000元。由于我工作疏忽,我先打出存款单交给赵淑琴,忘记向赵淑琴索要现金6000元,后结账发现短款6000元。我行确认此情况后立即找到赵淑琴进行协商,赵淑琴不承认没给6000元现金,又说6000元现金已经丢失。本院依法调取的证据:1、监控录像资料一份,录像显示2014年1月10日16时47分左右,被告赵淑琴在卢龙县城关支行5号窗口前办理取款、存款业务,从营业员手中领取现金和存款单后,未向营业员交纳现金,16时54分离开柜台。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卢龙县支行提供的证据1、2、3、4和本院调取的监控录像资料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的关联性,能够证实被告赵淑琴未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卢龙县支行支付现金6000元的事实,对上述证据的效力,本院予以确认。经原告方陈述、举证,本院查明以下事实:2014年1月10日16时47分,被告赵淑琴在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卢龙县支行下属的城关支行填写了定期一年存款6000元的存款凭单,原告职工李丹娜为被告赵淑琴具体办理存款业务,由于工作疏忽大意,李丹娜为被告赵淑琴出具了定期一年存款6000元的定期存单,却未向被告赵淑琴索要现金6000元。原告方日终结账发现短款6000元后,多次与被告赵淑琴协商未果。2014年1月22日,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卢龙县支行向本院起诉,要求依法解除与被告赵淑琴之间的储蓄存款合同,被告返还原告6000元定期一年存单一张。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卢龙县支行与被告赵淑琴签订的储蓄存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为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原告向被告出具了6000元定期一年存单,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现金6000元,由于被告赵淑琴违反合同约定,拒不支付现金6000元,致使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储蓄存款合同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现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签订的储蓄存款合同,并要求被告返还6000元定期一年存单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卢龙县支行与被告赵淑琴签订的6000元定期一年的储蓄存款合同。二、被告赵淑琴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卢龙县支行6000元定期一年存单一张。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卢龙县支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徐胜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书记员李宝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