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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一字初第5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刘青、赵更生与秦建生、徐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保全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青,赵更生,秦建生,徐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一字初第546-1号原告:刘青,女,1964年3月4日出生,汉族,乌鲁木齐市第四中学教师,住乌鲁木齐市。原告:赵更生,男,1962年2月4日出生,汉族,新疆广汇有限公司物业工程部工程师,住乌鲁木齐市。被告:秦建生,男,1961年9月26日出生,蒙古族,住乌鲁木齐市。被告:徐健,女,196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青、赵更生与被告秦建生、徐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青、赵更生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原告刘青、赵更生要求查封、冻结被告秦建生、徐健名下价值134040元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相应价值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原告赵更生名下位于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扬子江路42号50号楼5单元501室的房屋产权手续(房产证号:001241**);二、查封、冻结被告秦建生、徐健名下价值13404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影响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缪晓丽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