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河执字第0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十堰诚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安康市秦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白河县汉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查封)
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十堰诚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安康市秦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白河县汉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白河执字第00001-1号申请执行人十堰诚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莉,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安康市秦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利敏,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白河县汉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华,该公司监事。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白河民初字第00284号民事调解书、(2013)白河民督字第00024号支付令向被执行人白河县汉骐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以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向申请执行人十堰诚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159360元及逾期利息,向申请执行人安康市秦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50000元及逾期利息,并向本院书面报告其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书前一年的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白河县汉骐科技有限公司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仅于2015年1月7日向申请执行人十堰诚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50000元,于2015年1月16日与申请执行人十堰诚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协议以125平方米大理石折抵执行款6875元。剩余执行款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白河县汉骐科技有限公司拥有自动荔枝刨面机(型号为L2000*600)、单臂大切(型号为D160)、手摇切边机(型号为L3000*600)三台设备,所在地位于白河县构扒镇东坡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白河县汉骐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白河县构扒镇东坡村的自动荔枝刨面机(型号为L2000*600)、单臂大切(型号为D160)、手摇切边机(型号为L3000*600)三台设备。二、被执行人白河县汉骐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白河县汉骐科技有限公司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变买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敏审判员 吴侦顺审判员 田 波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谢 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