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民初字第27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王之中与临淄区齐陵街道办事处刘营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之中,临淄区齐陵街道办事处刘营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初字第2736号原告:王之中。被告:临淄区齐陵街道办事处刘营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淄博市。法定代表人:刘新,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之中诉被告临淄区齐陵街道办事处刘营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之中于2015年2月9日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之中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之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0元,减半收取1125元,财产保全费920元,由原告王之中负担。审 判 长 刘永军审 判 员 张英斌人民陪审员 边志超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毕鑫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