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资中执字第2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周德仙与杨杰、杨林、李辉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249—1号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德仙,杨杰,杨林,李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资中执字第249-1号申请执行人周德仙,女,195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被执行人杨杰,男,1994年6月11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被执行人杨林,男,1964年7月26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被执行人李辉,女,196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为执行周德仙申请执行杨杰、杨林、李辉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杰、杨林、李辉在2015年2月6日前履行(2013)资中民初字第279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全部义务,即杨杰履行标的款182709.50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200,执行费3700元,杨林、李辉履行标的款487371.45及利息,案件受理费7800,执行费5530元,但被执行人杨杰、杨林、李辉仍拒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杨杰的财产或冻结、划拨其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以及扣留、提取其收入,共计价值198000元;二、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杨林、李辉的财产或冻结、划拨其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以及扣留、提取其收入,共计价值506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 钠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陈泽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