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执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耀球与被执行人李祖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耀球,李祖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29号申请执行人李耀球,男,1959年12月12日生,现住广西贵港市港北区。被执行人李祖建,男,1966年9月6日生,现住广西兴业县。申请执行人李耀球与被执行人李祖建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兴业县人民法院2014年10月25日作出(2013)兴民一初字第7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祖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李耀球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查询,被执行人李祖建无存款,无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该案未履行的标的是3582.74元,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有可供执行财产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兴业县人民法院2014年10月25日作出(2013)兴民一初字第7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有可供执行财产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谋审判员 唐国富审判员 杨永莉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胡新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