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沈河民四初字第15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沈庆顺与沈阳越胜企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沈阳景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庆顺,沈阳越胜企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沈阳景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沈河民四初字第1576号原告:沈庆顺,男,1955年8月21日出生,满族。(身份证号:2107271955********)被告:沈阳越胜企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沈阳景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5门)。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庆顺与被告沈阳越胜企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沈阳景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庆顺撤回起诉。诉讼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原告沈庆顺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晓飞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孙 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