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海法保字第0007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南京恒网贸易有限公司与广东蓝海海运有限公司、南京武家嘴船舶制造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南京恒网贸易有限公司,广东蓝海海运有限公司,南京武家嘴船舶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十一条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海法保字第00077号申请人:南京恒网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马群街道紫东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73887322-X。法定代表人:陈晓春,执行董事。被申请人:广东蓝海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麓景路128号19B房。法定代表人:蓝文彬,执行董事。被申请人:南京武家嘴船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八卦洲镇东江村。法定代表人:杭河水,执行董事。申请人南京恒网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广东蓝海海运有限公司、南京武家嘴船舶制造有限公司发生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海事请求保全申请,请求扣押被申请人南京武家嘴船舶制造有限公司厂区内在建的“蓝海世纪”轮,并责令两被申请人提供人民币100万元的担保。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京恒网贸易有限公司的海事请求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南京恒网贸易有限公司的海事请求保全申请;二、自即日起扣押被申请人南京武家嘴船舶制造有限公司厂区内在建的“蓝海世纪”轮;三、责令两被申请人向本院或者申请人提供人民币100万元的担保,并承担“蓝海世纪”轮被扣押期间的安全责任。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邓 毅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郑文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