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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执字第4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7-11-21

案件名称

张小宁、苏现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小宁,苏现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沙执字第408号申请执行人张小宁,男,汉族,1990年5月18日生,住沙河市,被执行人苏现民,男,汉族,1965年5月16日生,住沙河市,申请执行人张小宁与被执行人苏现民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沙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沙民一初字第6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于2014年9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苏现民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沙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沙民一初字第655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群英执行员  王明霞执行员  李彦龙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 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