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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荆州中民二终字第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邹玉光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邹玉光,游泽富,湖北永通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赵福元,郑志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荆州中民二终字第000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金龙路48-18号。负责人:田玖红,系该支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晗,系该公司员工。上诉人(原审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A5街区地段金百佛都市广场B栋5楼502房。负责人:陈宇,系该支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江永锴,系该公司员工。上诉人(原审原告):邹玉光。委托代理人:王承松,监利县白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王磊,监利县白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游泽富。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永通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洪湖市州陵大道13号。法定代表人:刘小莉,系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福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志强。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邹玉光因与被上诉人游泽富、湖北永通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赵福元、郑志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监利县人民法院(2014)鄂监利民初字第006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邹玉光以达成和解为由,分别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邹玉光撤回上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邹玉光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743元,减半收取2371.5元,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负担800元,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负担771.5元,邹玉光负担80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军华审 判 员  欧阳庆代理审判员  潘川川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覃小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