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谭顺群犯拐卖妇女、儿童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谭顺群
案由
拐卖妇女、儿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402号罪犯谭顺群,现在山西省女子监狱服刑。山西省忻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4月11日作出了(1997)忻中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谭顺群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6月6日以(1997)晋刑核字第44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8月4日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02年7月5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六年;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月13日裁定减刑九个月;于2009年6月24日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于2012年6月30日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1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经本院立案后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对罪犯谭顺群减刑建议书认定:该犯自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改造;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均分92.5分;生产劳动中,能够尽自己所能,踏实肯干,不怕脏,不怕苦,积极完成改造任务。经审理查明:罪犯谭顺群的刑期从2002年7月5日起至2016年2月4日止。该犯自2012年6月减刑后,于2012年12月31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3年3月29日、9月30日共获监狱表扬二次;2014年5月31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4年9月30日获监狱嘉奖二次。本院认为:罪犯谭顺群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规守纪,认真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谭顺群准予减去余刑,予以释放,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穆志照代理审判员 张 康代理审判员 韩丽娜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付雪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