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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宽刑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被告人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3号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甲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宽刑初字第13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蒋某甲,曾用名张某某,2014年11月12日因交通肇事被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董凤超,宽城满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宽检公诉刑诉(2014)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5日、2015年1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孟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某甲及其辩护人董凤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30日1时45分许,被告人蒋某甲驾驶京N769**号小型轿车(车载蒋某乙)自承秦公路宽城满族自治县化皮路段由西向东行驶,当行驶至出事地点时,驶入公路左侧路边与相对驶来的任某甲驾驶的冀HF65**号重型仓栅式货车(车载陈某某、刘某某、任某乙)相撞,造成蒋某乙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蒋某甲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经宽城满族自治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蒋某甲负事故主要责任;当事人任某甲负事故次要责任;当事人蒋某乙、陈某某、刘某某、任某乙无事故责任。检察机关当庭出示了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蒋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蒋某甲对犯罪事实供认,未作辩解。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蒋某甲主观上不存在犯罪故意,是过失犯罪,无醉酒驾驶情况,任某甲存在过错。被告人蒋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构成坦白,系初犯、偶犯,有悔罪表现。被告人蒋某甲愿意尽最大努力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希望法院在定罪量刑时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30日1时45分许,被告人蒋某甲驾驶京N769**号小型轿车(车载蒋某乙)自承秦公路宽城满族自治县化皮路段由西向东行驶,当行驶至出事地点时,驶入公路左侧路边与相对驶来的任某甲驾驶的冀HF65**号重型仓栅式货车(车载陈某某、刘某某、任某乙)相撞,造成蒋某乙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蒋某甲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经宽城满族自治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蒋某甲负事故主要责任;当事人任某甲负事故次要责任;当事人蒋某乙、陈某某、刘某某、任某乙无事故责任。另查明,被害人蒋某乙家属与被告人蒋某甲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蒋某乙家属对被告人蒋某甲行为表示谅解,并在谅解书中表示不再追究蒋某甲的刑事责任,请求法院从轻处罚。蒋某甲现已部分给付被害人家属赔偿款人民币9万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蒋某甲户籍证明信、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证实,被告人达到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2、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证实,2014年10月30日1时50分,任某甲报警称:一辆号牌号码为京N769**的小型轿车与一辆号牌号码为冀HF65**的重型仓栅式货车在承秦线化皮路段发生交通事故;3、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证实,行政强制措施情况;4、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机动车驾驶证照片证实扣押涉案奥迪型小轿车及蒋某甲机动车驾驶证情况;5、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综合查询单证实,涉案车辆的信息及涉案人员驾驶证信息情况;6、机动车辆保险单证实,涉案车辆购买保险情况;7、宽城宇达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证明证实,案发当日,任某甲用车牌号为冀HF65**车辆拉走孔砖1万块,大约重量25吨;8、诊断证明证实,被告人蒋某甲伤情;9、机动车登记证书证实,京N769**的小型轿车注册登记情况;10、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蒋某甲血液酒精含量为0mg/100ml,蒋某乙血液酒精含量为0mg/100ml,任某甲血液酒精含量为0mg/100ml;11、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尸体处理通知书、死亡证明信证实被害人蒋某乙系颅脑及胸腔脏器损伤死亡;12、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记录及照片证实,涉案车辆情况;13、现场勘验检查材料、现场示意图及照片证实,肇事现场情况;1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2014年10月30日1时45分许,蒋某甲驾驶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未减速靠右行驶,夜间未降低行驶速度、疏忽大意、观察不周,是造成此起事故的主要原因。任某甲驾驶超载、超员机动车、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是造成此起事故的次要原因。经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蒋某甲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任某甲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蒋某乙、陈某某、刘某某、任某甲无事故责任;15、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证实,涉案当事人被行政处罚情况;16、证人任某甲证言证实,2014年10月30日1时48分左右,在承秦公路宽城县化皮路段发生的交通事故。出事时车上有任某乙、刘某某、陈某某和其四人。当时其驾驶冀HF65**号大型汽车从宽城县九虎岭宇达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去承德县头沟镇送砖,当其靠公路右侧行驶至承秦公路化皮路段时,对面过来一辆黑色轿车靠公路左侧正常行驶,两车之间有四五十米远,开始的时候那辆轿车也正常行驶,但到其车跟前黑色轿车就突然掉头了,轿车就行驶到其行驶的车道内,这时黑色轿车就和其驾驶的车撞上了。其车上拉了有25吨左右的空心砖,其车核定载重量是18.97吨;17、证人陈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10月30日1时30分左右,其乘坐任某甲驾驶的拉砖货车从宽城县九虎岭出发,准备去承德县,任某甲开车,其在副驾驶位置,刘某某在驾驶室后排卧铺的下铺,任某乙在驾驶室的上铺。当其乘坐的货车行驶至承秦公路化皮路段时,货车靠公路右侧正常行驶,有一辆黑色轿车和其乘坐的车辆相对行驶。那辆黑色轿车开的挺快,黑色轿车突然横到其货车前面,就跟货车撞上了;18、证人刘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10月30日1时30分左右,其和老陈(陈某某)、任某乙乘坐任某甲的车,从九虎岭宇达页岩砖厂出发。当时其在下铺躺着,但没有睡着,就听见砰一声,车就减速了,然后车就停住了;19、证人任某乙证言证实,2014年10月30日1时20分左右,其和陈大哥(陈某某)、任某乙坐着任某甲开的车从九虎岭宇达页岩砖厂出发。当时其在车上睡着了,其就听见砰一声就醒了;20、被告人蒋某甲供述证实,事发当晚其驾驶京N769**号小型轿车(车载蒋某乙)从兴隆县柳河口镇走,准备回宽城县蒋杖子。当其车行驶至宽城县化皮路段时,对面有一辆大车和其车相对行驶,大车车灯一晃其就什么也不知道了;21、视听材料证实,现场勘查及抽血情况,被告人及相关证人询问情况;22、谅解书、收条证实,本案发生后,被害人蒋某乙家属与被告人蒋某甲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蒋某乙家属对被告人蒋某甲行为表示谅解,并谅解书中表示不再追究蒋某甲的刑事责任,请求法院从轻处罚。蒋某甲现已部分给付被害人家属赔偿款人民币9万元;上述证据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甲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遇相对方向来车时未减速靠右行驶,夜间未降低行驶速度、疏忽大意,观察不周,致使发生一人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蒋某甲赔偿了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甲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且其所在社区愿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依法对其判处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曹飞燕代理审判员  王文君人民陪审员  王丽艳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何文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