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伊县执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陈清朝与程树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清朝,程树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伊县执字第71号申请执行人:陈清朝,男,汉族,1962年10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程树明,男,汉族,1975年5月15日出生。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陈清朝与被执行人程树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案,2014年12月24日昌吉市人民法院委托本院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2015年2月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程树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2015年2月9日被执行人向本院缴纳了执行款19930元,至此本案全部执行款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的(2014)昌民一初字第007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爱杰代理审判员 韩文全代理审判员 斯江来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赵海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