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秀民催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8-05-10
案件名称
常州市焕益物资有限公司、山东省微山湖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常州市焕益物资有限公司,山东省微山湖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全文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秀民催字第00001号申请人:常州市焕益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进区奔牛镇新港。法定代表人:徐幼芬,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冯彬彬,男,1973年1月17日出生,该公司员工。申报人:山东省微山湖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省微山县新河北街2号。法定代表人:张长宏,董事长。申请人常州市焕益物资有限公司因银行承兑汇票遗失(汇票号码:40200051/24169831,票面金额为人民币贰拾万元整,出票人:安庆市迎江区素唯皮具店,出票人账号:20000342301510300000026,付款行全称:安徽桐城农村商业银行安庆支行,收款人:安徽合凯进出口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安庆华中路支行,收款人账号:17×××32,出票日期:2014年7月29日,到期日期:2015年1月29日),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月2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山东省微山湖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已在规定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件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常州市焕益物资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宋祚喜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侯伟亚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