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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慈执非字第6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慈溪市卫生局与梁小根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慈溪市卫生局,梁小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慈执非字第660号申请执行人慈溪市卫生局。法定代表人华家平。被执行人梁小根。申请执行人慈溪市卫生局依据由其作出的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浙慈卫医罚(2014)0022号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日受理后,于同日作出(2014)甬慈行审字第670号行政裁定,准许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浙慈卫医罚(2014)0022号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4年12月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梁小根应缴纳罚款3000元,尚未履行。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自愿申请终结执行,故依法应当终结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慈溪市卫生局作出的浙慈卫医罚(2014)0022号号行政处罚决定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穆   勤执行员 周 继 元执行员 邬 贞 高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岑瑜(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