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02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赵来顺与刘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来顺,刘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2213号原告赵来顺,男,1954年7月10日出生。被告刘军,男,55岁。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来顺诉被告刘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来顺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刘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来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赵来顺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卢 涛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高莹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