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执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2
案件名称
高某某申请执行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执字第55号申请执行人高某某,女,1973年6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商城县。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73年5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商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某某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院(2012)商民初字第333号民事判决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淑均执行员 冯郁峰执行员 杨传国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李孟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