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瑶民一初字第01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童志伟与夏玉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志伟,夏玉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瑶民一初字第01270号原告:童志伟,男,198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被告:夏玉芳,女,198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本院在审理原告童志伟诉被告夏玉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童志伟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夏玉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童志伟撤回对被告夏玉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童志伟负担。审判员  孙方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孟林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