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遂商初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遂昌县绿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叶关林与叶关林、王月仙等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遂昌县绿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叶关林,王月仙,浙江省绿通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遂商初字第208号原告遂昌县绿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遂昌县妙高街道南街1弄1支弄5-1号、5-2号。法定代表人谢文英,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罗运南,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叶关林。被告王月仙。被告浙江省绿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遂昌县妙高街道牡丹亭中路7号。法定代表人黄剑飞,系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遂昌县绿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叶关林、王月仙、浙江省绿通物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周香琴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书记员 江彩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