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四民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四民初字第13号原告孙某某,女,汉族,无职业。住四平市。被告赵某某,男,汉族,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陈青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闫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