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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四民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四民初字第13号原告孙某某,女,汉族,无职业。住四平市。被告赵某某,男,汉族,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陈青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闫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