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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田民特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吴爱莲、丁浩等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爱莲,丁浩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田民特字第00003号申请人:吴爱莲,女,汉族,1927年6月17日出生,系被申请人母亲,区政府工信部退休人员。委托代理人:丁文芳,女,汉族,1959年3月4日出生。系申请人之女,被申请人之姐。被申请人:丁浩,男,汉族,1962年1月10日出生,智力残疾,无业,系申请人之子。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吴爱莲与被申请人丁浩的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爱莲撤回申请。审 判 长  张 毓审 判 员  赵 松人民陪审员  宋铜萍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周广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