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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咸中刑减字第00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白云瑞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白云瑞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咸中刑减字第00183号罪犯白云瑞(又名白虎龙),现在陕西省黄陵监狱服刑。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4日作出(2012)榆刑初字第00698号刑事判决,以白云瑞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刑期执行至2015年7月23日),并处罚金5000元。执行机关陕西省黄陵监狱提请对罪犯白云瑞减刑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白云瑞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得9个积极,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白云瑞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得成绩9个积极,2014年18日白云瑞主动向榆林市榆阳区法院缴纳罚金1000元,上述事实有《计分考核个人台帐卡》、《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分监区干警及罪犯证言、罚金缴纳票据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白云瑞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白云瑞有期徒刑余刑予以减完,并处罚金5000元仍按原判决执行(已缴纳罚金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昌柱审判员  潘义民审判员  张 娟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倪治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