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法民初字第5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马福海与张金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福海,张金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民初字第566-1号原告马福海。被告张金艳。上列原、被告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02月09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借款47068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并申请本院采取保全措施,裁定查封被告张金艳所有的位于潍坊市坊子区北海路以东,凤昌街以南8478号,新地都大厦1号商住楼的房产一套,马建成自愿提供其所有的位于临朐县城新华路中段北侧商业用房一套做担保。本院认为,��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张金艳所有的位于潍坊市坊子区北海路以东,凤昌街以南8478号,新地都大厦1号商住楼的房产一套。查封动产期限二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三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买卖、转让、转移、过户、隐匿、赠与、出租等。原告应于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办理续查封,冻结。逾期不申请,原查封冻结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原告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 磊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刘兴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