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知民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与张仕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张仕英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知民初字第30号原告: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hientrantrung,首席财务官。委托代理人:叶少玲,广东中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仕英。本院在审理原告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仕英关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装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原告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装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亚萍人民陪审员 王 挺人民陪审员 叶芹弟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书 记员 王瑞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