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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知民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与张仕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张仕英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知民初字第30号原告: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hientrantrung,首席财务官。委托代理人:叶少玲,广东中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仕英。本院在审理原告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仕英关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装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原告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装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亚萍人民陪审员  王 挺人民陪审员  叶芹弟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书 记员  王瑞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