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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来民一初字第00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张启发与陈光彬、陈跃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启发,陈光彬,陈跃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来民一初字第00168号原告:张启发,男,196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来安县。委托代理人:谢德华,来安县半塔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光彬,男,1953年5月9日出生,汉族,务工,住安徽省来安县。被告:陈跃虎,男,1986年3月9日出生,汉族,务工,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启发与被告陈光彬、陈跃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张启发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启发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启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0元,减半收取230元,由原告张启发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伟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郭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