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贵执字第009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胡成林与钱理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成林,钱理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贵执字第00911-1号申请执行人:胡成林,男,1945年9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钱理明,男,1966年4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保证人:钱战,男,1992年12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成林与被执行人钱理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钱理明不能履行本院(2014)贵民一初字第0062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因保证人钱战在案件执行期间,于2014年11月3日自愿为被执行人提供保证,本院据此未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现因被执行人钱理明无财产履行,致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无法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保证人钱战在保证责任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保证人钱战应在裁定生效之日起立即向申请执行人胡成林清偿债务人民币21500元。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红梅审判员 张俐琴审判员 杜志鹏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汪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