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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王娟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娟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431号罪犯王娟,现在山西省女子监狱服刑。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28日作出了(2006)并刑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5万元;该犯同案不服,提出上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29日以(2006)晋刑二终字第0020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8日裁定减刑二年;于2012年10月24日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1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经本院立案后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对罪犯王娟减刑建议书认定:该犯自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改造,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均分98分,生产劳动中,服从分配,吃苦肯干,能够超额完成生产任务,出勤率达100%。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娟的刑期从2005年11月25日起至2016年3月24日止。该犯自2012年10月减刑后,于2012年12月31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2年12月31日被评为2012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6月28日、11月30日、12月31日(两次)共获监狱表扬四次;2014年8月31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4年9月30日获监狱嘉奖一次。本院认为:罪犯王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规守纪,认真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娟准予减去余刑,予以释放。本裁定书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穆志照代理审判员  张 康代理审判员  韩丽娜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付雪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