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19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刘金涛与白亚伟、贾晓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晓卫,白亚伟,贾晓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1948号原告徐晓卫,男,出生于1988年9月27日,汉族。委托代理人李贯超,新密市矿区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白亚伟,男,出生于1985年3月16日,汉族。被告贾晓燕,女,出生于1985年8月2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金涛诉被告白亚伟、贾晓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晓卫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徐晓卫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晓卫撤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徐晓卫负担。审 判 长 王俊峰审 判 员 虎智霞人民陪审员 王国峰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魏文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