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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00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8-22

案件名称

余晓东因与王治敏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晓东,王治敏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00542号原告余晓东,男,汉族,1971年5月10日生。委托代理人许国栋,系长葛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被告王治敏,男,汉族,67岁。原告余晓东因与被告王治敏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余晓东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治敏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因本案无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且原告表意真实,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晓东撤回对被告王治敏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余晓东承担。审判员  朱建福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关 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