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催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鑫誉源泰商贸有限责任申请公示催告(民催3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乌鲁木齐鑫誉源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催字第3号申请人乌鲁木齐鑫誉源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铁金街118号(王家沟新疆北方钢铁国际物流园H1-2-1)。申报人新疆兴博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石河子市北二路32小区沿街门面房西(2)7号。申请人乌鲁木齐鑫誉源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因商业承兑汇票(票号0010006320948456,票面金额100000元,壹拾万元整)丢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月19日发出公告,督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新疆兴博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已在规定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负担(已交付)。代理审判员 张 玉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付世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