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王日庆与管延进交通肇事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日庆,管延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77号申请执行人王日庆,男,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松江镇杨木村。被执行人管延进,男,1966年7月1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24261966********,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松江镇。申请执行人王日庆与被执行人管延进交通肇事赔偿执行一案,安图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日作出(2011)安刑初字第64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日庆于2012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登记,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为3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日庆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管延进的财产线索,本院亦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管延进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安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安刑初字第64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保留申请执行人王日庆再申请执行的权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桂芳审 判 员 薛东昌代理审判员 祝顺伟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柴寿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