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99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孙丰晓与彭学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997号申请执行人孙丰晓。被执行人彭学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丰晓与被执行人彭学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彭学平已经履行完毕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平商初字第27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执行费358元,由被执行人彭学平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华审判员 蒋为民审判员 黄永亭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孙玮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