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中法刑二终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杜某某信用卡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杜某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江中法刑二终字第25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杜某某(自报身份),因本案于2014年8月2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山市看守所。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杜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一案,于2014年12月9日作出(2014)江台法刑初字第606号刑事判决,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原审被告人杜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原审被告人杜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杜某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杜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杜某某撤回上诉。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2014)江台法刑初字第60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崔进文代理审判员 陈志敏代理审判员 林启辉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赵丽燕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