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扎刑初字第49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王某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扎刑初字第495号公诉机关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2014年10月21日被扎赉特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以扎检刑诉【2014】4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凌玉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6日,被告人王某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雇佣锯手将其收购的张某家前院的杨树全部采伐,经扎赉特旗林业局勘查,被告人滥伐林木(杨树)369株,蓄积量为26.543立方米。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如实供认,且有证人张某、李某、田某、吴某等人的证言证实;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扎赉特旗林业局森调队出具的林地伐根估算意见;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雇佣他人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且能积极缴纳罚金,确有悔罪表现,可予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二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常 林审判员 东 兴审判员 蒋述智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徐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