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3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韩佳一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韩佳一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378号罪犯韩佳一,又名韩秀萍,现在山西省女子监狱服刑。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0日作出了(2010)同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韩佳一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5日裁定将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1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经本院立案后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对罪犯韩佳一减刑建议书认定:该犯自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改造,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均分96分,在车间机工的工种中能圆满完成劳动任务。经审理查明:罪犯韩佳一的刑期从2013年1月25日起至2032年7月24日止。该犯自2013年1月减刑后,于2012年12月31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2年12月31日获2012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6月28日(二次)、11月30日共获监狱表扬三次、2014年1月3日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3月4日被评为2013年度省级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6月30日、9月30日共获监狱表扬二次、2014年9月30日获监狱嘉奖一次。本院认为:罪犯韩佳一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规守纪,认真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韩佳一准予减刑二年,刑期自2013年1月25日起至2030年7月24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穆志照代理审判员 张 康代理审判员 韩丽娜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付雪晴 关注公众号“”